1.年滿18歲。
2.於臺南市無自有住宅。
3.於本市居住、就學、工作。
4.無承租政府規劃之社會住宅。
5.家庭年所得低於106萬元,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49′805元。
6.無重複請領住宅資源
A.一般戶:符合上述基本資格認定。
B.第一類(社會弱勢戶):
申請人或列審之家庭成員有下列之一者,如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特殊境遇家庭、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、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、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、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(未滿二十五歲)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、災民(當地區公所認定函)、遊民(需社會局列冊之遊民)。
C.第二類(經濟弱勢戶):
申請人或列審之家庭成員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(需檢附申請日一個月內之低收入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)
◆房子經過檢視,提供專業修繕補助。
◆租約公證費補助。
◆房東經審視,不擔心遇到惡房東。
◆免收仲介費、代管費。